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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攝影學會《榮銜會士》授與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本會榮銜會士授與辦法與各項榮銜頒授簡章合併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及參加國內外各項影賽,提昇攝影創作藝術、技藝、風氣、水準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授與榮銜分為下列四種:
(一)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of Miaoli 簡稱 A.P.S.M)。
(二)博學會士(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of Miaoli 簡稱 F.P.S..M)。
(三)榮譽碩學會士(Honorary 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of Miaoli 簡稱Hon.A.P.S..M)。
(四)榮譽博學會士(Honorary 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of Miaoli 簡稱Hon. F.P.S..M)。
第 三 條:本會榮銜會士每年選拔一次。
第 四 條:申請本會榮銜會士,須提出作品、會外影賽成績證明表,送由本會榮銜會士審議後提請理事會通過,不限名額。但年度內如無適合標準之人選,得不錄取。
第 五 條:本會會士獲得此項資格者,得在其姓名冠以榮銜。
第 六 條:獲得本會博學會士資格,得為本會榮銜會士審議委員候選人及其他學術性審議委員。
第 七 條:本會博學會事之作品,在本會舉辦之展覽會,得不受審查,參加展出。

第二章 碩學會士
第 八 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者,得依下列各項規定申請碩學會士榮銜,經本會榮銜會士審議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與碩學會士榮銜。
本會會員參加『苗栗攝影沙龍』,年度積分達六十分(含)經本會沙龍賽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
參加本會會員影展金牌三次以上(含)者經本會影展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
參加國內、外公開影賽(非攝影團體會內賽)全年積分達六十(含)以上者,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該年度各項影賽成績證明及申請書,送交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
學會士。(積分計算:國內金牌十分、銀牌八分、銅牌六分、優選四分、佳作二分、入選一分,國外金牌十五分、銀牌十二分、銅牌十分、優選六分、入選四分)。
第 九 條: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之會員,須提出下列之申請書及作品,以為審議之依據。
(一)申請書
(二)作 品(任選以下一類):
1.黑白相片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就十五吋以上黑白照片十二張(須各附五×七吋照片一張)。
2.彩色相片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就十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十二張(須各附五×七吋照片一張)。
3.彩色幻燈片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彩色幻燈片十二張(須各附複製幻燈片及五×七吋照片各一張)。

第三章 博學會士
第 十 條:凡取得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者,得依下列各項規定申請博學會士榮銜,經本會榮銜會士審議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與博學會士榮銜。
本會會員參加『苗栗攝影沙龍』年度積分達八十分(含)經沙龍賽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
參加本會會員影展金牌五次以上者(含)但須先具碩學會士資格,經本會影展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
參加國內、外公開影賽(非攝影團體會內賽)全年積分達八十(含)以上者,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該年度各項賽成績證明及申請書,送交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積分計算:國內金牌十分、銀牌八分、銅牌六分、優選四分、佳作二分、入選一分,國外金牌十五分、銀牌十二分、銅牌十分、優選六分、入選四分)。
第十一條:申請為本會博學會士之會員,須提出下列之申請書及作品,以為審議之依據。
(一)申請書
(二)作品(任選以下一類):
1.黑白相片類。
須提出有獨特風格之十五吋以上黑白照片十六張(須各附五×七吋照片一張)。
2.彩色相片類。
須提出有獨特風格之十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十六張(須各附五×七吋照片一張)。
3.彩色幻燈片類。
須提出有獨特風格之彩色幻燈片十六張(須各附複製幻燈片及五×七吋照片各一張)

第四章 榮譽碩學會士授與辦法
第十二條:榮譽碩學會士授與辦法:
(一)榮譽碩學會士候選人,必須熱衷本會有特殊之貢獻者。
(二)前項所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應具備下列各項事實之一:
1.連續為本會義務服務二年以上,成績卓著,有資料可佐證,而確能促進本會會務發展者。
2.鼎力支持本會,使本會會務得以順利發展,並使本會在國內外之聲譽得以提高者。
(三)榮譽碩學會士贈予對象,以從事攝影藝術之本會會員或會外人士為主。
(四)榮譽碩學會士之候選人,需由本會理事兩人聯名推薦,並填寫推薦書,向理事會提名
(五)理事會據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實予以審議並以無記名投票,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使得贈予榮譽碩學會士。
(六)其名額每年不得超過各該年度授與碩學會士之人數。
(七)榮譽碩學會士之提名日期為各該年考銜通過授與榮銜會議日為準。
(八)已榮獲榮譽碩學會士者,不得以此榮銜晉升本會博學會士。

第五章 榮譽博學會士授與辦法:
第十三條:榮譽博學會士授與辦法:
(一)榮譽博學會士候選人,必須熱衷本會有特殊之貢獻者。
(二)前項所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應具備下列各項事實之一:
1.連續為本會義務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卓著,有資料可佐證,而確能促進本會會務發展者。
2.鼎力支持本會,使本會會務得以順利發展,並使本會在國內外之聲譽得以提高者。
(三)榮譽博學會士贈予對象,以從事攝影藝術之本會會員或會外人士為主。
(四)榮譽博學會士之候選人,需由本會理事兩人聯名推薦,並填寫推薦書,向理事會提名。
(五)理事會據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實予以審議並以無記名投票,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使得贈予榮譽博學會士。
(六)其名額每年不得超過各該年度授與博學會士之人數。
(七)榮譽博學會士之提名日期為各該年考銜通過授與榮銜會議日為準。
(八)以上榮譽博、碩學會士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一、考銜評審方式為票決制及公開評審,需經過半數以上評審委員贊成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二、作品必須含概色調協調、連作組合之方向性、採光、構圖、質感佳、攝影技巧手法之運用、題材創新等。
三、碩學會士考銜限四種主題。
四、博學會士考銜限單一主題(專題考銜)。
五、作品背後詳貼、註明、編號、個人資料等。
第十五條:申碩學會士者須繳納審查費新台幣壹仟元整,申請博學會士者,須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不論獲選與否均不退還,如通過考銜者,另外收取證書工本費,碩學會士每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博學會士每位新台幣貳仟元整。
第十六條: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